南宫NG28【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4〕51号【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4〕51号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一强催〔2024〕1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南宫NG·28。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南宫NG·28,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本机关于2024年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哈税稽一处〔2023〕12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款合计314,564.74 元,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南宫NG·28,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国标,杨晓巍(黑税稽2301191043,黑税稽230119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