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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
发布时间:2024-02-11 04:50:14 浏览:[ ]次

  南宫NG28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强化落实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

  一、各地住建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日志”监管,切实推进“安全日志”实施,加强宣传引导,重视培训宣贯,强化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将“安全日志”落实情况作为各级督查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二、各在建施工项目要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做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企业检查巡查制度,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填写规范及时、内容完整真实。监理企业要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做到有查必记、真查实纠、严查实改。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项目,按照重大隐患“事不过夜”的要求,立即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建立档案备查(附整改前、整改后照片),确保闭环管理。

  三、各地住建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情况应在“安全日志”中真实记录,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请假情况

  应当填写项目当日施工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层段位置、工作班组、工作人数及进度情况等信息。

  应当填写受教育人员所在班组名称、各班组受教育人数、教育人姓名、开展安全教育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各班组根据各自岗位特点,填写提前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和安全隐患点。每日上岗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醒,让作业人员知晓当天作业有什么安全风险、做好什么安全防护等,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身安全。

  上岗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接电线路等情况。

  检查当日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对身体状况不好或受酒精、药物影响的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如年纪过大,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南宫NG·28,或身体状况明显不良的作业人员等,不能从事高空、高温、高湿、隧道、有限密闭空间等作业,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工程名称以及涉及部位、主要特征等内容。其中工程名称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填写(见附件2);“涉及部位”应当填写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如XX单体XX层或XX标高-XX标高、XX轴-XX轴等;“主要特征”应当填写危大工程的特征信息,如模板高度、跨度、荷载(设计值)和基坑深度等。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并注明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3)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执行情况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的有关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填写是否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等情况。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注明是否已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如实记录紧急情况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如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第三方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具体时间、异常情形和异常情况的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

  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验收情况。验收合格的,应当注明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是否在确认后方进入下一道工序,以及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如有关人员未签字确认、未验收或未签字确认违规进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规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应当逐项填写当日施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作业、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作业、上下交叉作业、动火作业等。

  对项目当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隐患所处部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其中隐患情形应当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的规定(见附件3);整改责任人应当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已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记录,相关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之日,确保闭环。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危大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等各类事故隐患(不含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隐患情形、所处部位,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记录,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隐患,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之日,确保闭环。

  包括发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部位、发生时的施工情况和作业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包括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包括施工单位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急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中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中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

  (1)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请假情况

  应当如实填写当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请假情况。

  (一)本施工安全日志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人每天亲笔记录填写。填写时应当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内容南宫NG·28

  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配备了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履职情况分别记录各自的施工安全日志,做到每人每天一份日志,签名后分别上报项目安全负责人。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还应当另建专门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五)当日发生的事情应在当日的施工安全日志中记载,不得后补。记录时间要连续,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止,逐日记载,不得中断。工程施工有间断的,应在日志中加以说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以上,或搭设跨度10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以上,或集中线kN/m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或搭设跨度18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以上,或集中线kN/m以上。

  (三)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地下室中板及顶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顶构架,或独立柱(墩),或后浇带。

  (三)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地下室中板及顶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顶构架,或高度8m以上独立柱(墩)。

  (三)起重量300kN以上,或搭设高度60m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60m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南宫NG·28、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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