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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关于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6 22:43:40 浏览:[ ]次

  南宫NG·28关于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项目登记备案后,市水利局办公室确定项目档案编号南宫NG·28,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大纲)。

  2.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3.市水利局办公室在接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7天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验收前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验收,

  4.具备验收条件的,市水利局办公室在7天内,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法人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完成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每期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项目档案移交时南宫NG·28,应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交接单》(附件2),编制档案交接清册,包括档案移交的内容、数量、图纸张数等,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南宫N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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