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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部门解读】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
发布时间:2024-04-01 15:04:51 浏览:[ ]次

  南宫NG·28【部门解读】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为有效实施《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9年)》、《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南宫NG28、《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法规和基准,印发了《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S1线日投入初期运营。《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于2月1日开始施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确保S1线运营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有效实施《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显得十分必要。

  2023年2月,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草工作,在查阅资料、借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台州实际,于3月底初完成了《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稿,经多次讨论后,于4月形成《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并向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8月,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稿,8月17日通过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会审议。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共有罚则4条13项,主要内容包括运营服务法律责任;运营安全法律责任;重大运营安全法律责任;危害设施设备、运营安全行为法律责任等。《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为轨道交通处罚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展现执法力度,又明确首违不罚体现执法温度。

  运营单位未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运营单位未履行对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责任;运营单位未按照列车行车计划排班发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

  运营单位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未履行维护义务,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日常巡查;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时,运营单位未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南宫NG28

  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南宫NG28、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运营单位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运营单位未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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