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13657908097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电话:13657908097

邮箱:admin@nangong28.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您当前位置: 南宫NG28 > 业务领域 > 轨道工程
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
发布时间:2024-04-01 15:02:25 浏览:[ ]次

  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技术标准,并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大小、季节变化等因素,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并且按照计划排班发车。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小时。

  行车计划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列车运行图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单位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未履行维护义务,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负责维护设置在安全保护区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2.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南宫NG·28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未履行维护义务,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并且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并且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运营单位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的处罚。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罚款。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的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罚款。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的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南宫NG·28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突发事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四万元至六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南宫NG·28、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通风亭(井)、接触轨(网)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或者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空飞行器;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九条第六项、第八项除外)。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扫码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13657908097

邮箱:admin@nangong28.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