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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惊天大案!原工会主席集资21亿中兴通讯垫付未清退资金9个亿
发布时间:2024-03-04 17:15:32 浏览:[ ]次

  南宫NG28惊天大案!原工会主席集资21亿中兴通讯垫付未清退资金9个亿这份判决书显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何某梅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地产、买卖股票等,累计募集资金21.19亿元,未退还资金8.99亿元。

  最终,何某梅犯集资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出生于1970年的何某梅,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1991年毕业于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1997年进入中兴通讯公司,2000年开始担任公司工会主席。工会下属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中兴宜和公司和益和天成公司,何某梅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

  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时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的何某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何粉俱乐部”、易秀个人微博、微信群、QQ群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鼓吹其拥有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投资渠道,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益和天成公司的“中兴E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分26期向众多被害人募集资金。

  随后,何某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高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购买房地产、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

  在因理财亏损和转移资金导致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某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并以新募集资金归还到期集资款本息。

  经审计,何某梅累计募集资金21.19亿元,参与人员8819人、25580人次,未退还3921名人员理财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99亿元。

  (注:此处中兴通讯,是否为上市公司主体?如果是上市公司承担如此巨额损失,相当于上市公司给参与的员工买单,那么至少应该由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同意及董事会决议,否则涉嫌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者,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承担该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针对集资,中兴通讯公司汇总了9082条出资者的信息。出资参与人员除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外,还有中兴通讯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外部合作单位人员、外部人员等。

  在整个过程中,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胡某,受何某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

  王某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受何某梅指示,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网银U盾供何某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

  何某梅是通过公司的内部网站BBS以及中兴E家网站、她个人的QQ群来宣传理财产品的,会定期发布一些理财的资讯、收益等。例如她和某个很牛的基金经理合作等,在推出前会做很多铺垫,千方百计表明她是一个有信用的人,如在某某期的保本理财产品亏了,她不会让员工损失,她用自己的钱补贴给购买产品的员工,让员工对她深信不疑。

  裁判文书显示,根据募集资金的情况说明,何某梅用胡某等7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募集资金。侦查机关对何某梅所借用的股票账户盈亏情况以2017年7月12日为节点进行统计,总计亏损780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何某梅于2015年11月向前中兴通讯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中兴宜和公司董事曾某表示,自己有收益较高的理财渠道,希望曾某投资。

  2015年11月24日,曾某转款30万元。三天后,曾某账户收到回款327900元,3天收益率为9.3%,年化收益率为4997786%,也就是接近5万倍的年化回报。

  2016年4月20日,中兴通讯公司人力资源部三部部长、中兴宜和公司监事唐某投资10万元。14天后,收到回款资金11.8万元,并备注“主席超短期理财”,14天收益率为1.8%,年化收益率达7383%。

  被害人段某表示,2015年初,何某梅在公司内部网页和商城窗口刊登理财产品,说是她个人组织的,她有关系,认识很多专业理财人士,叫员工不用个人浪费精力去投资,由她统一组织,共同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投资理财。她提过资金投向,但她说得很含糊,从不说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和标的,只说分三种,年收益10%左右。段某一共投了5笔(10万、15万、10万、5万、15万),前三笔收回了本金和利息。5万那笔只收到了4500元收益,本金没拿回。后来追加该基金投了15万,本息没拿回。

  也曾有人对何某梅的行为表示质疑。受害者马某表示,何某梅在QQ群、公司网站上都说购买理财产品自愿,买了不要问东问西,她没时间回答。有的不相信的员工跟帖时问多了几句或者表示了质疑,何某梅会大发雷霆,谩骂这些人是小人之心,威胁要向这些员工的上级反映,开除这些员工,还说她在社会上能量非常大,黑白两道都吃得开,她的一些粉丝也会参加对质疑员工的围攻。

  据何某梅供述称,她从2015年3月份陆陆续续安排季某调拨公司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第一、通过借用他人的股票账户(由我本人控制)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第二、向基金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第三、支付向利某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款项;第四、归还部分员工理财款项。”

  同时,据何某梅供述称,从2015年1月到2017年4月,其一共收到4、5千名员工的投资款大概13亿元,已经还了4亿元,还有9个多亿没有退还员工。

  第一、投资地产。2016年投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的阿波罗工业厂房项目2.5亿元人民币,后来将这笔投资转到了业主利某在广州南沙的商业街项目,分别于2017年5月、6月以此项目房产抵押从利某处拿回1.2亿元和1.05亿元,共计2.25亿元,都用于退还员工的理财款;

  第二、海外投资。2015年转了1亿元人民币给利某投资海外项目,具体什么项目不清楚,听利某说已经全亏完了。

  第三、投资股票,大概投入3个亿,亏了5000万,还有2.5个亿。其中,何某梅股票账户的股票在停牌,王某梅、胡某、张某、季某等人的股票账户的情况由胡某做账登记。

  第四、投资基金,2015年通过天津民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4亿元,亏了2亿元,拿回来的都退还给员工了。“因为在之前购买的基金产品中,我购买的是劣后级,由于2015年6月股票市场大跌,因此造成了这笔巨大的资金缺口。我是通过天津民晟购买的劣后级基金,产品名称是红鹭11期、14期等,这些产品都已经清盘了,当时负责的人是该公司副总蔡某。”

  另外,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何某梅在没有经过宜和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指使季某以借款和投资的名义,擅自从该公司对公账户向个人(包括宜和公司员工和非员工)及与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账户转款累计约3.99亿元。

  另据裁判文书显示,何某梅曾于2017年7月11日入院抢救,其称自服(一种)50片。次日,何某梅因病到蛇口医院治疗出院后,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返回公司并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天下午被带走调查。

  何某梅前夫张某称,“我和何某梅于2017年6月20日协议离婚,财产中两套深圳的房子和一部车归我,两个孩子归我,罗湖的一套房子、成都、燕郊各一套房子和所有债务归她。何某梅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7年5月,该公司审计工会财务发现公账私账不分,何某梅跟我说了。还有,何某梅在公司内部搞理财,具体我不清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梅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此外,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胡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季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王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裁判文书显示,此后胡某、王某梅提出上诉,何某梅和季某未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丽,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南宫NG2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梅,女,l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雪梅,女,l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季可,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季可犯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斌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18)粤03刑初949号暨(2019)粤0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及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8)粤03刑初949号暨(2019)粤03刑初329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丽、王斌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被告人何雪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益和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天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募集资金。何雪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地产、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在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被告人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被告人王斌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受何雪梅指示,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何雪梅还指使他人销毁账目、注销及安排胡丽躲避。以上累计募集资金21.1916570107亿元,未退还资金8.9856809607亿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底,兼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中兴宜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的何雪梅,指使担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季可,分多次将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累计3.901272686亿元转账至个人及公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购买房地产和理财产品等活动。胡丽受何雪梅指示负责具体操作。后何雪梅将挪用的资金及利息归还至公司账户。

  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何雪梅利用其身为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会干事以向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发放保险理赔款的名义填写借款单或直接填写报销单,由其审批后从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他人转款共计3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提供并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何雪梅的行为已构成集资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季可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斌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人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诉人胡丽上诉提出: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雪梅的理财模块是向中兴通讯内部员工吸收资金,是何雪梅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而且何雪梅是向内部人员吸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项目经过公司工会表决同意,形式合法,其只是服从直属领导的安排从事相关工作,未获得收益,不构成本罪。2.关于挪用资金罪,其只是普通干事,按指示而为,对涉案资金主观上没有挪用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挪用的行为;且何雪梅通过其账户挪用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其仅是何雪梅所利用的犯罪工具,不是何雪梅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胡丽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对胡丽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应减轻量刑;胡丽在本案中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斌梅上诉提出:1.其只是何雪梅的下属,对何雪梅能否开展理财业务并不知晓,该事项已经工会表决同意,其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何雪梅提供帮助。2.其于2017年6月2日、6月27日接受所在单位股东中兴公司审计时,已经如实陈述了现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陈述内容与其向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3.其招商银行尾号2359和5958两个银行账号中的余额均是工资和存款,其对公司使用其账号转账的资金均及时转到指定账号。4.其只是帮何雪梅取资料,不构成帮助行为;没有私下帮助何雪梅处理私人事务;其银行账号由何雪梅等人操纵,对账户3000多万元的累计进账并不知情,只是根据安排进行转账或提供验证码。故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构成犯罪,一审对其量刑也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王斌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对王斌梅量刑过重,收缴王斌梅的合法财产有误。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对王斌梅依法改判。

  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何雪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何粉俱乐部”、易秀个人微博、微信群、QQ群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鼓吹其拥有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投资渠道,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益和天成公司的“中兴E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分26期向众多被害人募集资金。随后,何雪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高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购买房地产、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在因理财亏损和转移资金导致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并以新募集资金归还到期集资款本息。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王斌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受何雪梅指示,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事后,何雪梅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返还资金,指使他人销毁账目、注销及安排胡丽躲避。经审计,何雪梅累计募集资金21.1916570107亿元,参与人员8819人25580人次,未退还3921名人员理财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9856809607亿元。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全部垫付了未清退的资金。

  2015年3月至2016年底,兼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的何雪梅,在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指使担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的季可,分多次将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累计3.901272686亿元转账至个人及公司账户,用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购买房地产、购买理财产品、退还所募集理财款本息等活动。胡丽受何雪梅指示,接收中兴宜和公司账上转入的资金并转出到指定账户,管理被挪用的资金和进行股票操作,保管所借用的个人及网银U盾,以被挪用的资金退还员工理财本息。事后,何雪梅将挪用的全部资金及利息陆续归还至公司账户。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21日,中兴通讯公司委托法务唐某报案控告何雪梅等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侦查机关于7月11日以“何雪梅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在侦办“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又发现何雪梅涉嫌集资,于2017年8月9日以“何雪梅涉嫌集资案”立案侦查。

  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12日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八大队接到中兴通讯公司反映。何雪梅因病到蛇口医院治疗出院后,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返回公司并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天3时许,民警王柬、陈雷前往该公司将何雪梅带回该局审查。当天上午10时许,该支队民警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将正在开会的季可、胡丽、王斌梅三人抓获归案。

  5.何雪梅急诊抢救病历,证实:何雪梅于2017年7月11日入院抢救,其称自服50片。

  6.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的报案材料,经该公司例行审计(2017.6.21),发现:①何雪梅和季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从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向个人及相关公司累计打款3.99亿元。其中,利某1.212亿元、何雪梅0.81亿元、胡丽1.1686亿元、季可300万元、孙某200万元、贾某200万元、姚某200万元、葛某273243.75元、党某19877344.85元、王斌梅4035.2万元、深圳市韦某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利某持股90%)1000万元。经查账,季可借款的300万元、贾某借款的200万元、孙某借款的20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王斌梅借款金额中的15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胡丽借款金额中的3400万元用于员工理财退款。截止目前,中兴宜和账户上的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但借款流向和还款流向不一致。②王斌梅将从中兴宜和公司借款部分金额打给何雪梅购买珠宝;将益和天成公司的部分资金用于何雪梅个人装修;将部分资金转入何雪梅个人账户及其爱人张某的公司(深圳市宜禾天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③公司相关资料: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员会自2016年1月19日起由深圳市总工会审核确认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兴通讯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益和天成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法人代表何雪梅。

  7.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出具的《关于报案材料的补充说明》,证实:中兴宜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贾某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何雪梅。2017年3月13日,中兴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变更为何雪梅。

  8.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何雪梅以借款和投资名义从中兴宜和公司挪用资金累计3.94亿,2015年5月开始陆续还款。附挪用及归还明细,包括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借款审批单等。

  9.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关于组织员工专属理财基金的会议、法律意见书,证实:该工会于2015年3月17日就组织中兴通讯公司员工专属理财基金事宜召开第五届工会会员代表2015年第二次会议,称工会主席何雪梅以个人名义为员工组织专属理财基金,股份公司不承担员工专属基金的风险和责任,员工参与是个人投资行为。其中专属基金的优先级产品,保本保收益;中间级产品保本不保收益;列后级产品不保本不保收益,须自行承担本息全失的风险。并就是否同意何雪梅组织员工专属理财基金投票。2015年3月19日出结果投票通过,超过三分之二同意(457票有效,368票同意)。

  10.中兴宜和公司被挪用资产明细,证实:中兴宜和公司被挪用资产明细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提供,包括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借款审批单等,经过季可核对确认。

  (1)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选举任命文件,证实:何雪梅1998年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12年3月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9月18日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2017年3月13日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7年6月6日辞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职务。胡丽2003年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13年调到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子公司益和天成公司,2014年下半年转入中兴通讯公司员工服务部任工会干事。季可1999年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14年8月起分管中兴宜和公司财税管理部,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王斌梅1998年入职中兴康通电子有限公司,2014年8月起任中兴宜和公司商贸部副部长,2016年4月起任益和天成公司副总经理、商贸部副部长。

  (2)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的材料:①募集资金的每期概述,包括名称,开始、截止时间,参与人数、金额、清退情况等信息。从2015年2月16日到2015年5月21日,共推出陈某2基金两期(每期分基金A、基金B、基金C三种)和陈某2基金二期基金A定增(保本保息,年化收益9%),已全部清退完毕本息。其中,基金A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9%;基金B是保本不保息;基金C是不保本不保息。以上保本保息的都是按照9%的年化收益付息的;保本不保息的实际按照9%或2.5%的年化收益付息;不保本不保息的有一期只退还了本金,另一期本金全部亏损,部分员工接受了何雪梅本金13%的补助。从2015年5月15日到2017年4月1日,共推出员工理财17次(全部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短期理财1次(一个月,3.8%收益,已清退完毕)、宜和天利众投基金(收益不确定)。以上17次员工理财因为截止日期未到,均只有部分员工退款;宜和天利众投基金还在封闭期中。②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中的协议空白样本。③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在“中兴E家”网站的截图。④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在“易秀”微博、QQ截图中的相关言论:“何雪梅称会用自己的资源带领员工获取理财收益,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称自己的合作伙伴很厉害,高调宣扬自己的人脉、人品和资产,让大家放心,跟着她投资会有非常安全、稳健的高回报。何雪梅多次公示中兴宜和公司相关信息,明确表示自己是中兴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雪梅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被挪用期间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5年3月-2016年12月),对工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多份内部审批文件显示,在成立中兴宜和公司的初期规划中,何雪梅担任董事长,因何雪梅时任中兴通讯公司监事,基于合规考虑,工商信息显示贾某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为何雪梅,贾某是综合管理部部长和副董事长。何雪梅始终实质参与、指导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多次通过邮件审批指示中兴宜和公司的重大财务、人事决定。

  (3)募集资金的情况说明:何雪梅用胡丽、黎某、王斌梅、张某1、黄某5个人的7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募集资金金额累计约22亿人民币,已清退金额约12亿人民币,支付利息约1亿人民币,存量尚未清退金额约10亿人民币,约4000名员工。

  (4)银行转账流水、委托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实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已对受害人的未清退资金进行了全部垫付。

  13.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①董事长蒲某的情况说明:2011年7月4日,何雪梅为参购安诚保险公司股份,投资1200万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参股重庆市家琪投资有限公司。后因家琪公司注销,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为何雪梅代持安诚保险公司股份1000万股。2017年5月24日,双方确认解除关于购买安诚保险公司股权的全部合作协议,投资款至今未归还。②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与何雪梅等人合作投资的相关合作协议、代持股确认书等。

  14.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①查封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为何雪梅代持的安诚保险公司股份1000万股股权;②扣押何雪梅的耳环2个、手镯5个、胸针6个、项链3条;③查封利某名下位于广州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的房产共55套;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冻结何雪梅、季可、许某等人的相关资产;⑤各银行协助冻结何雪梅、胡丽、黎某、李某、王斌梅、张某、张某1、谢某、谢某1、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⑥各银行提供党某、张某2、李某1、利某、张某、姚某、何雪梅、王斌梅、胡丽等人的开户资料及部分交易明细。⑦证券公司提供曾某南宫NG28、冯某、张某、李某3、罗某、何雪梅的证券账户及资金流水明细。⑧证券公司提供王斌梅、胡丽、季可、贾某、孙某的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⑨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何雪梅参与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的情况说明、“巨人2号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何雪梅于2015年6月19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了500万份,现该计划对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仍处于限售期,不估值。

  16.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认购该司“千石资本-华宝证券民晟金牛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说明、签署的合同、打款回单、该计划成立备案表以及清算报告。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认购该司“中金欧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期”的认购协议文件、付款凭证、2016年第四季度报告(代清算报告)。

  18.天津民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参与该司产品的说明函、产品情况列表、产品清算报告、何雪梅进出款项银行凭证等材料。

  19.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斌梅参与该司产品的情况说明、所签订的合同、产品清算报告、王斌梅打款凭证等材料及利某提供的材料:利某与何雪梅往来款总账明细清单;《阿波罗项目》的收支明细表、协议书、声明书、收款收据、解除协议合同书、银行对账单;《南沙项目》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书、房产证清单、买卖补充协议、收款收据、银行对账单;何雪梅1亿2千万借款的明细清单、借款合同、房产证清单、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何雪梅1亿5百万借款的明细清单、借款合同、房产证清单、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何雪梅1亿5千万借款的打款清单、银行付款凭证;何雪梅1亿5千万还款的还款明细表、利某收款收据、银行对账单;利某与何雪梅往来款的清单、欠款证明、收款委托书。

  20.益和天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何雪梅,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经营项目:投资咨询,投资策划,国内贸易,餐具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香烟销售,蔬菜、水果、肉类销售,自有物业租赁,乒乓球室、羽毛球馆、网球馆、篮球馆、桌球室、健身房的经营,教育项目投资及兴办实业。公司股东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员会,何雪梅、刘某、周某任公司董事,王斌梅任公司监事。

  21.中兴宜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贾某,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兴通讯大厦A座二楼,公司股东: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董事:贾某、石某、陈某、王某、曾某、郭某,公司监事:夏某、唐某,总经理:何雪梅。

  22.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黎某签署的《民晟红鹭11期信托合同》、《民晟红鹭14期信托合同》、《通晟锦松信托合同》复印件以及其收付款资金凭证复印件。胡丽签署的《民晟红鹭11期信托合同》、《民晟红鹭14期信托合同》、《通晟锦松信托合同》复印件以及其收付款资金凭证复印件。王斌梅签署的《民晟红鹭11期信托合同》以及其收付款资金凭证复印件。《民晟红鹭11期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民晟红鹭14期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晟锦松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23.云南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胡丽、张某、李某2等人参与该公司发行的信托基金理财产品所签订的合同、收付款凭证、清算报告等,并出具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

  24.相关人员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刘某1提供的其与张某、唐某1的银行往来流水及唐某1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秦某提供的其证券账户对账单。利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何雪梅往来款项对账单、付款凭证。魏某提供的其证券账户对账单。欧某提供的其本人和黄某1的证券账户对账单。施某提供的何雪梅支付款项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表、代购货品明细及部分图片。张某4提供的其证券账户对账单。王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何雪梅的银行往来流水。音乐大厦管理处提供的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张某5提供的其与何雪梅的对账清单、银行往来流水。

  25.出资者信息汇总表说明,证实:针对集资,中兴通讯公司汇总了9082条出资者的信息。出资者信息汇总表中关于3931名出资者未清退金额的信息,其中3718名出资者的相关信息依据“集资登记平台系统”收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另外213名出资者(包括部分离职或子公司出资人员)的相关信息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通过邮箱、电话等方式收集并汇总的数据进行统计。出资者的身份信息由出资者参与何雪梅募集资金的出资时间对应的劳动合同主体信息确认。出资参与人员除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外,还有中兴通讯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外部合作单位人员、外部人员等。

  26.“闷声发财”情况说明以及流水材料,证实:何雪梅参与的“闷声发财”理财有两期,分别为“闷声一期”和“闷声二期”,主要的投资模式为参与投资的人员统一打款到徐某,由徐某代持理财,收益返还后再由徐某或者张某5退还给投资人。

  在“闷声一期”中,何雪梅投入资金200万元,全部来源于向员工募集的陈某2基金一期基金B项目理财资金,于2015年1月28日通过黎某账户打往张某5账户,再于同年2月2日由张某5打往徐某账户,徐某收集其他投资人共计2400万元后将款项打往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信托于同年5月21日、6月24日、7月28日分别返款2500万元、900万元、675万元到徐某9933账户,再由徐某分配收益和本金到各个投资人。

  在“闷声二期”中,何雪梅投入资金650万元,全部来源于向员工募集的陈某2基金二期基金A项目理财资金,于2015年3月23日、26日从胡丽账户分两笔打往徐某9933账户,徐某在收集到其他投资人款项合计3300万元后打往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转账备注此信托产品名称为汇通360号第二期。云南信托在2015年7月2日返回徐某9933账户1253万元,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没有发现除此笔外的云南信托返款。

  27.何雪梅购买理财产品盈亏情况统计表,证实:何雪梅于“闷声发财”一期、二期总投入金额973422000元,亏损80146463.3元。

  29.何雪梅股票账户盈亏统计,证实:侦查机关对何雪梅所借用的股票账户盈亏情况以2017年7月12日为节点进行统计,总计亏损78002271.20元。

  30.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谢某2,账号为31501475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1.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平安证券蛇口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苏某,账号为30150000××××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2.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银河证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税某,账号为33060012××××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3.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广发证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殷某,账号为06020002××××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4.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银行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陈某1,账号为7971××××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5.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证券深圳前海路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黄某2、舒某、林某,账号为012751××××、012751××××、1273××××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侦查机关向招商证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调取了客户名为汪某,客户号为005886××××的客户基本资料和对账单等证据。

  36.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王某2、姬某,账号为11000238××××、11000238××××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证券上海樱花路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林某1,账号为345004××××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8.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长城证券深圳前海分公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丁某,账号为88000081××××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9.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证券壹海城营业部调取了客户名为马某,客户号为005885××××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调取了客户名为张某6,客户号为005885××××的客户基本资料、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对账单等证据。

  41.曾某、唐某超高收益的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何雪梅于2015年11月向曾某(前中兴通讯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中兴宜和公司董事)表示自己有收益较高的理财渠道,希望曾某投资。2015年11月24日,曾某向胡丽账户转款30万元。三天后,胡丽向曾某付款账户回款327900元,3天收益率为9.3%,年化收益率为4997786%。2016年4月,贾某告知唐某(中兴通讯公司人力资源部三部部长,中兴宜和公司监事),作为公司监事,有10万元理财额度,收益可观。同年4月20日,唐某向胡丽账户分两笔转款,共计10万元。14天后,胡丽向唐某付款账户回款资金11.8万元,并备注“主席超短期理财”,14天收益率为1.8%,年化收益率7383%。

  (1)关于《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的每期概述》(截止2017年6月10日)的说明由何雪梅募集资金的系统管理员根据截止到2017年6月初的“中兴E家”集资系统数据及其本地电脑存储的资料等得出。

  (3)关于理财界面截图的说明何雪梅案发后“中兴E家”集资系统关闭。为还原集资登记系统的运行情况,“中兴E家”集资系统管理员利用其备份于本地的集资系统数据库,并运用web前段应用搭建的测试环境,模拟系统原始界面截图得出。

  (4)关于何雪梅易秀微博、QQ群言论截图的说明:易秀微博记录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T部门从“易秀”网站平台系统调取了何雪梅在易秀微博发表的所有言论。从中筛选出与何雪梅募集资金相关的言论整理后提交。易秀微博、QQ群言论截图由参与集资的员工提交给工会。

  43.深圳市南山区圣达五金建材商行、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飞利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深圳市艺彩金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运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科秀电子商行、深圳市福田区万达建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材料。

  44.龙富工业园区管理处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自2010年在龙华股份龙富工业区承租有4栋厂房(3.4.7.8),其中4栋4楼没有404号房,从未向艺彩金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租过厂房。该公司从未在龙富4栋4楼办过公。

  45.何雪梅公众号“一何一世界”有关集资的宣传资料及浏览量、关注人数的资料,证实:2015年3月始,何雪梅陆续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一何一世界”发布9篇集资宣传信息,总浏览量达41041人次,只需关注公众号即可阅读。

  46.证人利某的证言:2014年6月底,何雪梅通过中间人担保向我借款1.5亿元(钱由我私人账户转至何雪梅指定账户)。2015年5月底至2015年7月底,她将该笔款项本息结清(由何雪梅个人账户转至我个人账户)。2015年5月,我在龙岗横岗街道拍得一个地块,拟兴建光启阿波罗产业园。我在我的投资圈子里跟大家讲,想买写字楼的话可以给优惠。何雪梅对此很感兴趣,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了500万诚意金。2015年7月20日,我和何雪梅签订了购房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兴建一栋写字楼卖给何雪梅。2015年11月27日,我和何雪梅在《协议书》下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最后成交价为2.5亿元。于是,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3月14日,何雪梅陆续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我的私人账户转账2.4523亿元。具体是通过中兴宜和公司账户转款1.973亿元,通过胡丽账户转款1.255亿元,总计2.4523亿元。开始我不清楚何雪梅通过中兴宜和公司给我转款,是我公司财务人员告诉我才知。我问过何雪梅为何是宜和公司转款,她说她是委托中兴宜和公司付款,资金实际是她的。后来,何雪梅觉得阿波罗项目不好,要求退出并退钱,而且她答应付的2.5亿元尚余476.9万元尾款未结清。于是,我就于2016年3月29日开始退款给何雪梅。因一时无法筹集2个多亿资金,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将最后一笔款项结清并支付了部分利息。我共向何雪梅支付2.5844亿元,其中2.5亿元为退项目款,应付利息是1321.2017万元,抵扣何雪梅欠款476.9142万元,实际支付利息844.2875万元。

  何雪梅从阿波罗项目退出后又看上了我在广州南沙的房产,包含写字楼、商铺、停车场,其中写字楼房产证红本合计55本。于是,我们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雪梅花2.5亿元购买上述房产。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7月1日间陆续向我支付了2.5亿元。何雪梅付清房款后,我一直催她进产过户,但是她始终不过户。2017年5月1日,何雪梅找我要求以未过户的房产向我抵押借款2.5亿元。其中,有借款合同的是2.25亿元,剩余2500万元借款因额度尚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我就没有强制何雪梅签署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我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10日里陆续向何雪梅账户上转款共计2.45亿元,尚有500万元因我和何雪梅之间的短期拆借,她还欠我500万元,就抵消了。我们双方还口头约定,若何雪梅借款一年内未还,广州南沙的房产归还给我。

  除了上述的交易和借款,我和何雪梅之间尚有多次的短期拆借款项往来,时间段是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9月1日。这期间,她还欠我508万元,这部分资金折抵了上面一条的借款。我收到何雪梅的资金后基本上都是用于我公司经营和个人炒股使用。我和何雪梅之间的业务及资金往来是我们之间的个人行为,这在双方签的合同中都有体现。何雪梅没有跟我说过她对外投资是代表中兴通讯公司或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及下属子公司,她也从来没有说过她帮助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对外投资以获取员工额外福利,她只说她老公是美国上市公司的中国区总裁,很有钱。何雪梅转给我的钱有通过其他账户委托付款的情况,一般款项到账的时候,何雪梅会和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账。我不认识胡丽、王斌梅、党某。何雪梅除了向我购买房产,我听说她还有其他证券类投资,刘某2比较清楚。何雪梅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向我借款1.445亿元,她说要将资金转到境外炒外国股票,我按照何雪梅的要求将款项打到何雪梅提供的六个银行账户。我认识谢某,其有做地下钱庄、的生意。有一次何雪梅向我借款,收款人是谢某,我问了何雪梅才知道他们是认识的。

  47.证人张某(何雪梅的前夫)的证言:我和何雪梅于2017年6月20日协议离婚,财产中两套深圳的房子和一部车归我,两个孩子归我,罗湖的一套房子、成都、燕郊各一套房子和所有债务归她。宜禾天赋公司是何雪梅在几年前用我的名字作为法人代表在南山高新区成立的一家酒楼,实际所有者是何雪梅,经营人是王斌梅,其他的我不清楚。何雪梅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7年5月,该公司审计工会财务发现公账私账不分,何雪梅跟我说了。还有,何雪梅在公司内部搞理财,具体我不清楚。

  48.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4年底,工会主席何雪梅找到我说她想在“中兴E家”平台上增加一个理财模块。于是,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增加了一个员工可以登记信息和参与金额的模块系统,并于2015年1月份正式上线了。“中兴E家”平台共有三个模块,分别是商城模块、保险模块、理财模块。其中,商城模块是接入互联网的,通过外网也能登录进入。而保险、理财模块只能通过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局域网才能登入,也就是说只面向中兴通讯公司内部员工开放使用,互联网接入不了。我是这个平台的系统管理员。何雪梅在这个平台上面向中兴通讯公司所有员工发布理财信息。如果员工有兴趣,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登记个人资料及金额后,再按照平台上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平台上发布有多个个人银行账号,包括胡丽、王斌梅、黎某、黄某、我本人的五个人的账号作为收款账户。员工参与理财就自行选择将款项转入上述五个账户中。何雪梅要求我提供一个交给胡丽,还要提供网银转账用的U盾,她把密码也改了。因此,这个虽然是我的名字,并不是我在使用,里面的资金进出和我没关系,我的卡是招行的,尾号1191。2017年5月,何雪梅让我把电脑上保存的员工理财的数据删除,因为她当时被公司审计,她和我说让我不要配合,将数据删除。因为她是我领导,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删除了,不过我留了个心眼,把数据另外备份了,电脑目前已被封存。何雪梅还让我组建了几个理财的QQ群。2015年1月及4月的时候,平台上有两期是三种模式,分别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保本不保息;不保本不保息。2015年4月,基本上就只有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这种了。

  49.证人黎某的证言:2014年的时候,何雪梅打电话给我让我以个人名义开一张招行卡,并将和网银U盾交给她保管使用。2015年,何雪梅又让我以个人名义开了一张招行卡。除了何雪梅,王斌梅也让我先后开了两张建行卡,上面说的四张和U盾都交给了何雪梅保管使用,我不清楚她的用途,我自己从来没用过这四张卡。今年4月,胡丽把其中一张招行卡给我让我去销户,我就注销了。其余三张卡还在何雪梅那里。

  50.证人党某的证言:我开的光大银行账户就是给中兴宜和公司用的,个人没有使用过,账户和指令卡由我本人保管,公司每次需要转账都是我根据季可的要求操作的。这些操作有记账,在公司账册上记录为个人借款,后来有记录短期投资,审计部门在对账册进行审计。这些钱转出的有王斌梅的账户,其他记不清楚了,刚开始我不知道这些钱的实际用途,2015年5月之后有一天,我听季可在办公室讲这些钱拿去理财投资,所以记账也改为短期投资,并且有一定收益。2015年5月之前是我记账,后来是刘某3、吴某(已离职)、尹某做账。季可委派我开立一个光大银行个人账户由中兴宜和公司征用,该卡及密码、U盾由财务(我、凌某)保管,付给葛某、张某7、何雪梅及利某账户的这几笔资金为原材料借款或投资理财,财务根据何雪梅审批同意的单据经办审核付款过渡至我个人光大账户,然后在季可的监督下马上由我或凌某根据单据信息从我的个人光大账户付款至葛某等账户。

  51.证人贾某的证言:中兴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何雪梅,财务总监是季可。我负责的工作主要是员工班车和食堂业务,人力资源及财务是由何雪梅负责的。据我所知,除了何雪梅曾经召集过公司监事、董事开过一次关于中兴宜和公司参与的一个定投项目外,这些监事、董事从来没有参与过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上半年,何雪梅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中兴宜和公司出资参与外部股票定增的项目,会上讨论很激烈,很多董事都不同意公司出资参与,最后会议没有形成任何决议。按照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制度,何雪梅拥有资金的终审权,只要是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无论金额多大,只要何雪梅审批同意就可以支付。如果中兴宜和公司对外有正常的合同交易,只要能够提供合同,就能正常支付,不需要董事会决议。因此实际上,中兴宜和公司所有资金的使用相当于何雪梅一个人说了算。2016年,何雪梅向我提出借用我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我就把自己在招商证券开户的股票账户提供给了何雪梅,何雪梅随后改了账户密码,由其进行操作使用,我股票账户关联的也交由何雪梅使用,在资金转账操作中,需要验证码时,何雪梅会安排工会工作人员胡丽给我打电话,我提供验证码,由她们来完成转账操作。在我印象中,何雪梅转入我并进入股票账户的钱有三笔,一共是500万左右,全部进了我的股票账户,后来有一次从股票账户转出到又转走了钱,有100多万,目前我的股票账户上是300万左右的股票,和我无关。我不知道何雪梅转入我股票上的资金来源。我把股票账户给何雪梅使用,没有收受任何好处。2016年5月,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供何雪梅使用,账号为1212××××,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高新园支行,银行账号为8××××。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长期未使用,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账号密码也被何雪梅等人进行了修改,不知道是谁具体操作股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52.证人曾某的证言: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管理是何雪梅和贾某负责,其余董事基本没有参与,我们只在2016年4月份被何雪梅召集开过一次碰头会,连董事会都算不上。会上主要讨论宜和公司的资金能否用来投资的事情。何雪梅认为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工会,而工会的资金与中兴通讯公司没有关系,工会的银行账户不在中兴通讯公司管理之列,所以中兴宜和公司可以自己决定对外投资。我们大家都反对何雪梅的说法,石某反对最激烈,我们都认为工会的资金也属于中兴通讯公司。之后就散会了,没有形成会议纪要等记录。2016年4月中旬,何雪梅问我是否有不用的股票账户,我遂将基本清空且不准备炒股的长江证券账户给何雪梅使用,绑定建设银行账号××××,内有余额9.18元,密码已于2016年4月18日更改,我不知道新密码。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我打入27万加入账户余额3万共30万。我同意参与何雪梅的理财项目,期间所有交易过程和内容我均不知情,因何雪梅已从账户返还超过30万的资金,所以我认为该账户资金都可视为不是我所有的,股票账户内原有两只我购买的几百股放弃不管的股票。没有多少市值,可随意处置。现有我的002414高德红外(500股),01766中国中车(750股),何雪梅操作的60869智慧能源(185900股),其余资金及股票均不是我所有,我参与的理财投入及回报均已结清。从2016年4月15日起,后续操作都不是我,我不知情。并附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表等证据。

  53.证人石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8月兼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的,没有接到中兴通讯公司的相关文件或领导的知会,只是中兴宜和公司总经理贾某找我要身份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才被告知成为了中兴宜和公司董事。我没有参与过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兴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未变过,一直是何雪梅。中兴宜和公司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的子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来源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工会的资金来源是中兴通讯公司的划拨,划拨标准是员工工资总额的2%,但实际上,中兴通讯公司是按照工会的资金预算来进行拨付的。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制度我不清楚,我认为需要中兴通讯公司的监管,因为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季可的人事关系是挂在中兴通讯公司财务监控部的,属于中兴通讯公司的外派干部,理论上,季可要负担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支出的监管责任,但实际上,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支出是脱离了中兴通讯公司监管,也脱离了中兴宜和公司董事的监管,成了何雪梅的“一言堂”。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我和她之间无经济往来。

  54.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或2015年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推荐我当中兴宜和公司董事的,是何雪梅(或贾某)打电话给我说的,我没有参与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或管理,该公司是何雪梅主管的。何雪梅每个月给我发5000元董事津贴,是从其他个人账户转给我的。我当董事期间没参加过关于资金支付召集的董事会,只有一次是准备参加,结果迟到了,他们已经开完了,我也没过问内容。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2014年,我向何雪梅借过1400万人民币,分了四五笔借的,是从何雪梅的个人账户转到我的个人账户的,年息10%,后来不到一年,她就要回去了,我是按照5%或6%给的利息,已经结清了。我借钱是做投资,投给了创投基金。

  55.证人夏某的证言:我从中兴宜和公司成立时就担任它的监事,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当时是何雪梅通知我担任监事的。中兴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何雪梅负责,也是她一个人说了算。2016年4月份召开过一次董事会,我迟到了未参加,后来听说会议上,何雪梅提议用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遭到了其他董事的强烈反对,后来没有形成任何决议。何雪梅给我发过邮件,说经过中兴宜和公司管理层决定,从中兴宜和公司成立开始,每月发给我2000元监事津贴。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我和她之间无经济往来。

  56.证人唐某的证言:我在上海工作,2014年贾某通知我成为中兴宜和公司监事,我说不在深圳怎么当监事,他说是领导定的。我应该履行监事的职责,对公司高管、董事是否正常履职进行监督,但由于我不在深圳,无法也从未履行监事职责。我每月在中兴宜和公司领2000元的监事津贴。2016年4月,贾某告诉我作为公司的监事,我有10万元的短期理财额度,收益比较客观。我就按照贾某的要求将10万元转到中兴宜和公司员工胡丽的账户上,一个月后,我就将本息共11.8万收回了。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我和她之间无经济往来。

  57.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有一个在国信证券开户的股票账户、我老公李某3有一个在银河证券开户的股票账户都交给了何雪梅使用,里面的所有股票交易都是何雪梅操作的。但是这两个股票账户关联的都在我手上,没有交给何雪梅。如果何雪梅要买股票,她把资金转入关联的后,她就可以在证券交易那里直接做资金转入到股票账户,不需要我协助。如果她把股票账户上的钱转出到,她就会通知我,我再按她的要求转到指定上。宜和公司在2015年11月9日、11日分三笔给我账上转了818万多元,后来何雪梅说转错了,我就在11月11日晚上按何雪梅的要求把这818万多转到了她指定的蒋某的账户上。我曾在2014年帮何雪梅支付过她在科技园开的餐厅(禾记海滨城)的物业管理费。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

  58.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通过表妹朱某联系了在悉尼的姑姑谢某,她说不认识何雪梅。谢某让我开两个银行账户给她用,我开了建设(8××××)和工商(××××),其中建设于2016年换过,不记得之前的卡号。建设是谢某在使用,我从未用过,工商是我在使用。谢某说其用我的建设收取利某、黎某、李某1等人的款项是利某和她之间的借贷,具体账目还在整理中。

  59.证人姚某的证言:2016年3月,何雪梅问我借用股票账户,我将自己在东莞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提供给她,她修改密码后就由她自己使用了,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其一共分四笔向该股票账户转入资金600万元。经我近期去证券公司查询获知,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大部分都已经购买了股票,市值约为510万元,剩余还有30867.92元的资金没有使用。所有的股票买卖都是何雪梅操作的,没有我自己的资金及股票。此外,我提供了黄某3(广发××××)及黎某1(广发××××)两个账户给她,2017年7月10日,黄某3的账户就收到500万元,黎某1账上收到300万元,我不清楚何雪梅的资金来源。我一直没处理这些资金,就让钱一直放在黄某3及黎某1的账上,都没有动用。我已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上述共计800万元,全部转到了何雪梅尾号为0806的招商银行账上了。

  60.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5年初何雪梅说想为中兴通讯公司的员工理财谋福利,让我帮她设计一些金融理财产品,产品要求保本基金年化收益为9%左右,我介绍了天津明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想投资有限公司给她购买信托产品,我没有收回扣,但介绍的私募公司会让何雪梅在中金公司开户,业务员写我的名字,我的业绩会好一些。我还介绍了我公司的一个150万美金的理财产品,经办人是梁某。何雪梅在另一个理财经理陈某2处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2014年5月份左右,何雪梅想从利某处借款1.5亿元去美国投资,后来向利某写了借条,给我一份复印件。半年后利某说已经收回借款和利息。我与何雪梅没有资金往来。

  61.证人钱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底认识何雪梅,她称呼我叫小倩。2017年5至7月份时,她让我帮她收了几笔款项后转付给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5月31日上午,何雪梅打电话给我,说她经营的深圳禾记酒楼要结业了,让我支付2200万元给她的员工,利某会把钱转到我账上,我收到钱后再付到她指定的账户就可以了。我也觉得多此一举,但没多想,就记下她提供的收款账号,当天收到了利某转款33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是利某支付给我购买香港一套房产的款项,2200万元我当天就转到何雪梅指定的账户上。2017年6月21日,何雪梅再次打电话让我帮她收一笔款,为此当天有笔358万元的款项到我账上,我按照何雪梅的要求,将300万元转到何雪梅本人账户(尾号0806的招商银行账户)、58万元转给利某。2017年7月10日,何雪梅说会有一笔800万元的款项到我账上,让我将这笔钱分别打给她指定的两个账号,分别是黄*婷转500万、黎*雄转300万,何雪梅没说这笔款项的来源、用途,我也不清楚。我收款使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

  62.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4年底左右,我以个人名义发了一个名为“闷声发财”的理财产品,总额为2400万元,刘某2帮我联系有兴趣参与投资的客户,何雪梅是她介绍的客户之一;所有客户的资金都归集到徐某名下,由徐某与我签订合同。我共发行了两期“闷声发财”,都已清算完毕,相关资金已归还各自人员名下。何雪梅大概参与200万元,获利200万。由于这次理财互利的情况比较理想,何雪梅私下与我联系,让我单独发个理财产品,由她个人出资在中金公司开设个人股票账户,我来协调云南信托、厦门信托帮何雪梅的股票账户进行配置,相当于加大杠杆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具体买卖股票的操作由我负责,我帮何雪梅做了两到三次单独的理财产品,都是国内的股票交易,没有帮她买卖过国外的股票。2015年6月8日,何雪梅向我转账支付八百万元人民币,是因为我帮何雪梅理财是承诺保本的,我需要向她支付交易额的10%作为保证金,她出资8000万,我出资800万,再通过信托公司配置1:2来买卖股票,由于当时股票市场风险太大。我劝她别做了,她就把800万元返还给我。何雪梅在我这理财投入的资金总量,我需要整理资料才知道。我与何雪梅之间的经济往来全部结算完毕,她没有任何的资金在我这里。我和利某、刘某2等人聊天时听说利某借了1.5亿给何雪梅,由刘某2作担保,后来何雪梅连本带息返还给了利某,我不清楚这笔借款的资金去向及用途。

  63.证人蒋某的证言:我最初在中兴通讯公司当保安,2013年8月至今在重庆云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股东、厂长。我和何雪梅有三件事情有关联:一是我按照何雪梅的指示将自己的交给她使用;二是我帮何雪梅代持了位于深圳宝安的中海九号公馆别墅;三是我帮何雪梅代持了云泰公司的股份并管理该公司。

  64.证人罗某1(装修公司)的证言:2015年2月,我帮何雪梅装修了其位于宝安区尖岗山九号公馆的别墅(何雪梅说是朋友的别墅),现在基本完工,装修款总价330万元,目前为止何雪梅通过王斌梅的招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支付50万元、11月28日支付20万元。整个装修过程我都是和其下属王斌梅联系的,何雪梅很少来工地,需要收取款项才联系她,王斌梅支付款项一定要经过何雪梅同意。按照何雪梅的要求,我于2015年9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480万元转到了何雪梅的下属胡丽账上,于2015年12月4日转账500万元到何雪梅账上;于2015年12月7日转账500万元到何雪梅账上,这三笔钱都是何雪梅说要将公司的钱转出,为此要求我帮她找一个公司接收资金后,想办法转到我的私人账户,她一共安排两次分别共计700万元的转款。我就先后帮她找了两家公司(一个忘记名字,一个是深圳市南山区荣达盛办公用品商行),何雪梅将公司资金转到我提供的公司账上后,这两家公司将钱转到我私人账上,我再将钱转回给何雪梅。上面提到我转480万元那次,何雪梅是转了700万元,我扣除了我帮她装修A8餐厅宜禾天赋公司的装修款220万元,除此之外我没有扣除任何费用。A8餐厅宜禾天赋公司的装修总额是490万元,基本结算完毕,公司是何雪梅的。我没有帮何雪梅代持资产,没有将个人银行或股票账户交给其使用。

  65.证人张某5的证言:我与何雪梅有借款、投资等资金往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2011年7月4日,我给何雪梅一笔120万元投资款,时间六年;(2)2012年12月,我与何雪梅共同出资270万元在南山区买了一套商务公寓,每月出租收租金8200元左右,双方各收一半,原本各占50%产权,已于2017年7月5日过户到我名下;(3)双方与徐某共同购买理财产品;(4)双方之间的借贷。我与何雪梅在2017年7月5日签署了一份对账清单,将双方房产、借款、投资款一并结算,在何雪梅向我支付216万元后全部结清。我曾于2016年5月19日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平安证券,户名张某5)交给何雪梅使用,内有我的自有资金500万元,何雪梅对我承诺保本,其中300万元按照年息12%支付利息,200万元按照年息10%支付利息,直到2017年7月5日何雪梅将账户还给我时账户内资金为445万元,她另补133.6万元给我。

  66.证人苏某的证言:2016年初,何雪梅打电话说她的资金量很大,需要我提供一个私人的股票账户借给她使用,我就提供了自己的一个平安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号及密码,由其自行操作使用,其只需要进入股票账户操作界面后,用银证转账功能就可以将里面的资金转入股票账户,不需要持有我的的。该股票账户关联的是我本人的建设,我能够收到短信。目前这些股票仍在我的股票账户上,我从来都没有操作过。

  67.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6年4月份,何雪梅打电话叫我把个人使用的股票账户借给她使用,没有说原因,我就把自己的股票全部卖了,并且将剩余的1万资金全部转出,将里面没有资金和股票的账户交给其使用。何雪梅在2016年4月12日、5月24日分别转入200万;于2017年3月8日转入200万;3月9日转入250万元,上述四笔转账共计850万元,全部都转入我的股票账户,由其操作买卖股票,我不清楚其资金来源。

  68.证人许某的证言:何雪梅在2016年4月份向我借用了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我将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以及股票账户关联的账号一并告诉了何雪梅,她把交易密码改了之后有告诉我,但要求我不要去买卖她的股票。随后,何雪梅分别在2016年4月12日、5月27日分别转200万,于2017年3月9日、10日又分别转了300万到我的上。上述四笔转账一共是1000万元,全部转入了我的股票账户上,由何雪梅进行操作买卖股票。我不清楚何雪梅转到我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

  69.证人施某的证言:2016年4月16日,何雪梅带着助手王斌梅一起去我们公司位于国贸商业大厦的展厅,选购了几件珠宝产品,金额为68万元整。这笔款项的支付,经事后查找,是用王斌梅的刷卡支付的。之后何雪梅选购珠宝产品,都是我先在微信上给她看图片,她觉得满意的话,我再将货物亲自送到何雪梅工作单位食堂楼下的咖啡厅。她确定购买后,就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何雪梅支付货款分别通过其本人、王斌梅、蒋某、胡丽等人的账户,我收取货款的账户有我本人的,也有我公司的员工郑某1等人的账户。我不知晓何雪梅的资金来源于何处。2017年6月底,何雪梅给我发语音留言,大意是公司要整她,并且公安机关可能会找到我调查珠宝的事情,要我准备一批低廉的珠宝产品,如果公安机关找我调查的话,就说她买的货还保存在我这里,但我拒绝了她这个要求。

  70.证人魏某的证言:2016年4月份,何雪梅打电话向我借用股票账户,我将自己的光大证券股票账户借给了她。何雪梅在2016年4月12日,通过一个叫袁颖的账户,往我的股票账户关联的中国转入了200万元,全部都进入了我的股票账户上并购买股票了。一开始何雪梅买了“深南电”,后来将深南电卖掉后,就买入了华闻传媒和智慧能源这两只股票,其中华闻传媒有107300股,智慧能源有146800股,截止今天上述两只股票的市值为210多万元。

  71.证人欧某的证言:2016年4月底,何雪梅让我将我和我丈夫黄某1的证券账户借给她使用,将证券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绑定的账号、密码告诉了何雪梅。现在两个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余额都是何雪梅的,经到证券营业部查询,我的证券账户内人民币市值约为140.255万元,黄某1证券账户内人民币市值约为155.9万元。

  72.证人廖某的证言: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我于2016年底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我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并承诺在2017年10月20日前,将我向张某借的100万元退还至其招商银行尾号5388账户上。

  7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4年4月份,何雪梅给我妻子唐某1打电话说要借用股票账户,会转入200万资金来买卖股票,我们同意了。何雪梅在2016年4月13日,分了两笔,一笔是1000元,一笔是1999000元,共计200万元转入到了我的中国银行账户上,当天我就将这200万元转入唐某1股票账户管理的建设银行账户,并通过这一建设银行账户进入证券账户。资金到达股票账户上,我就把股票账户的密码告诉了何雪梅,她就自己在股票账户上进行操作买卖股票了,其转入的200万元全部都买了股票,经我去证券公司打印的对账单获知,目前属于何雪梅的股票分别有“智慧能源”152900股;“深天地A”11500股;“光启技术”22300股,上述三只股票总市值大概为220万元。这些股票目前全部在账上,我一直都没有操作过。我们并不知道这200万元资金的来源。

  74.证人秦某的证言:2016年4月份,王斌梅给我妻子曾莉萍打电话说需要借用股票账户买卖股票,为此就把我本人以及我父亲秦本华的股票账户号码及密码,以及关联的账号都一并告诉了王斌梅。王斌梅后来把股票交易密码改了,所以她后来转了多少钱进入股票账户我都不知道。直到近期我去证券公司查询才知道股票账户上有大量的资金。我不清楚她的资金来源。王斌梅借用账户没有承诺好处。

  75.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7年6月份,姚某说何雪梅经营的禾记酒楼已经一个月没人管理了,并且姚总本人刚生完小孩也不方便管理,于是就委托我去找一个代理记账的公司,帮忙处理禾记酒楼的记账工作。为此我就联系一个叫陈某3的女士代理记账,负责禾记酒楼的账目管理及网上报税工作。禾记酒楼的具体经营情况我并不清楚,但我所了解的是,该酒楼经营期间一直都是亏钱的。到了7月10日的时候,姚某突然接到了何雪梅的通知说要关闭酒楼,于是我就配合姚某做好员工的遣散工作。

  76.证人黄某4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我在中兴通讯公司内网的邮箱收到网络会议通知,通知标题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关于组织中兴员工专属理财基金事宜》,通知的附件介绍了中兴员工专属理财基金相关事宜,包括组织员工专属基金行为与股份公司无关、股份公司不承担员工专属基金的风险和责任、参与员工专属基金委员工个人投资行为等事项,附有投票链接。我参与了会议的网上投票,然后在工会备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会员代表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下面各个分工会的会员推选出来的代表并在工会备案。实际上这次会议就是对是否同意何雪梅在任职工会主席期间组织中兴员工专属理财基金事宜的一次网络投票,并未进行面对面或是网络上的相关交流。投票的结果是参与投票457人,同意368票,不同意30票,弃权59票,同意人数占有效票数的80.53%,超过三分之二,最终结果是通过。投票结果应该只向工会代表公布,没向所有员工。

  77.证人石某的证言:2015年,我和姚某合伙开办了深圳市珀德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何雪梅也投资了75万元,占股30%,但是在工商登记上没有她的名字,我和姚某确认她占暗股。2017年7月8日下午,何雪梅叫我到她家去并交给我一个旅行箱,内有四个翡翠手镯,一个动物角手镯,六个胸针,一对翡翠耳环和三条翡翠项链(不清楚价值)。何雪梅交代我将这些首饰交给施某说是和施某沟通好了,直接给他就可以了。后来我联系施某,他说对此事不知情,也不收这些物品。我又联系不到何雪梅,只能自己保管。我的股票账户是2010年开户,户名是我自己,开户地是招商证券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没怎么用过。2015年年初,何雪梅向我借股票账户,我借给她之后她改了密码。最近我用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打印了现在账户内的股票情况,有何雪梅买入的“智慧能源”和“深天地A”两支股票。

  78.证人李某2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何雪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何雪梅于2015年6月3日直接转钱至我银行账户并以领导命令式指示我全仓购买指定股票,后续何雪梅又转了多次,让我帮她购买股票,何雪梅资金购买的股票资金量较大,购买资金均为50万元以上,购买时间一般为当天转入我银行账户,当天即要求我全仓操作购买股票。2017年6月5日,何雪梅让我将股票卖掉,将钱转给她。股票卖掉了,钱仍放于我股票账户上,2017年9月22日,公司法务通知我,公安机关要求我将何雪梅在我股票账户的钱11993187元转账至何雪梅的招商银行账户上,并按照公司法务通知要求执行。2017年6月5日按照何雪梅命令将何雪梅的股票都卖掉后,以我资金购买的股票3100股兴发集团(600141)未出,在9月22日转出何雪梅的11993187元后,我再操作卖出。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79.证人舒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20日,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东滨支行。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0.证人孙某就其与何雪梅等人和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上旬,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供何雪梅使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已清空账户内我个人股票及资金,现股票账户无我本人股票及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未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清楚后续资金去向和具体资金来源。2016年4月上旬,王斌梅向我借用证券账户给何雪梅使用,股票账户交上述人员使用前,我己清空股票账户内个人股票及资金,之后我未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不清楚资金去向。在2016年6月8日前已有3笔大额资金转入此并都在较短时间进入股票账户。2016年6月8日9点37分,上述收到由中兴宜和公司汇入200万元,9点43分银证转账进入我招商证券牛卡。该及密码一直由我保管和使用,此笔款项打入前后无任何人与我沟通过。

  81.证人连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给何雪梅使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2.证人胡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何雪梅向我借用招银证券账户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科技园支行。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账号密码由何雪梅负责保管,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3.证人林某1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15日,何雪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账号密码由何雪梅负责保管,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4.证人曹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7年3月10日,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内有两只股票,分别为北斗星通002151(100股),中国卫星600118(100股),无其他资金。胡丽于2017年3月12日致电我确认过我账户内是否有此两只股票。现在这两只股票如何处理我不知道情况,因为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账号密码已被修改,我已无法使用该账户,对后来的账户情况及操作完全不知情,后续也没进行过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5.证人陈某1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15日,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西安北大街营业厅)账户供何雪梅使用,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小寨支行。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不知道是谁具体操作股票,只知道密码交出后是他们做了重新设置,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6.证人谢某2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南宫NG28、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王斌梅向我借用方正证券账户(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供何雪梅使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及相关信息,账户密码由王斌梅等人掌控,我并不知晓。

  87.证人丁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7年2月,王斌梅让王**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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