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13657908097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电话:13657908097

邮箱:admin@nangong28.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您当前位置: 南宫NG28 > 业务领域
南宫NG28陈伟奇律师——法庭辩论的事实基础
发布时间:2024-07-26 22:58:30 浏览:[ ]次

  南宫NG28陈伟奇律师——法庭辩论的事实基础天庭审中,对方律师称,他们作为政府部门,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增加的工程,要报上级部门审批之后,由上级部门作出决定。法官提问他,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38项变更工程内容,是谁决定的?对方回答,“施工方擅自决定施工的”南宫NG·28。法官又问对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擅自变更的施工内容,有没有发文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和纠正?对方回答,“只有口头上的制止,没有发书面通知”。根据现有的38项变更的书证,法官提问到这个程度,我想,对于是否为施工方擅自施工,法官已经有自己的判断。但是在辩论阶段,对方依然坚持,涉案的变更工程均没有得到他们(建设方)的同意,也没有得到他们的上级部门的审核,更不符合政府关于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规定,这些变更的工程内容是无效的,他们无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庭审将近正午,快下班了,本来不想浪费法官和大家的时间,但是想到对方空口白牙的辩解如此地坚定,我唯有提示员做好记录:比如在我方提交的证据几的第几页载明,“建设方、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一致同意,增加某牌坊工程,所涉施工的具体图纸,由设计单位完善之后,报建设单位审核”。比如在第几页几段载明,“如果参会的各方如果对本会议纪要的内容与会议的内容不一致,参会各方应当在十日内向本监理部提出修改,否则视为无异议”等等。员记得很清楚,法官对我提示到的相关页码的内容,也看的很仔细。最后,对方律师对于这个问题,不再作回应。

  建设方和施工方是平等民事合同关系,建设方和建设方的上级部门之间是行政隶属、行政管理关系。这二者之间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有清晰的辨别。建设方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需要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但在民事合同关系中,施工方根据建设方的指示变更,相应完成的工程造价,建设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合同对价南宫NG·28,这本来就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即便不用去翻看《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根据最基本的合同交易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都能够作出基本的判断。因此,在此问题上再作长篇大论的辩解,有何意义?

  工程项目的施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仅有一两项变更存在,有可能是施工方没有按图施工南宫NG·28。但是,本案件涉及到的变更内容数量较多,常理而言,如果没有得到建设方和监理方的许可,这些变更的施工内容是不可能完成。对方律师完全没有考虑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也没有考虑监理方现场监督管理的特点,仅用行政管理上的审批手续来抗辩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是作无谓的辩论。

  就这个问题,再做深入的思考:如果双方律师都能够比较精准地判断案件的事实,根据现有的证据,相对准确的推测出判决结果,那么大部分案件是不是都能够调解结案?其实很多时候,做律师和做医生很相似。优秀的医生总能准确地找到病源,并作出相应的治疗方案。优秀的律师,也应该能够准确地判断出各方的证据优势和劣势所在,充分论证哪些事实能够被认定,哪些事实不能够被认定,如果不能补强证据,是不是要有做好调解准备的预案?

  我认为,优秀的律师所体现的价值,应当是促进解决社会矛盾,而不是利用诉讼程序,浪费诉讼资源。所以说,放弃无谓的辩论,是不是也体现了对法律同行的尊重?如果有一天,某人向你寻求法律帮助,经过你对证据的判断,你很直白地告知他,你的官司打不赢,是不是也在为社会做贡献?

扫码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13657908097

邮箱:admin@nangong28.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