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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24-07-26 22:53:23 浏览:[ ]次

  南宫NG28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实施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工程,保险机构参与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工作,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仍须按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北海银保监分局在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住宅工程的损坏,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工程的损坏,是指建筑工程原结构出现的结构性损坏或防水工程的渗漏,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包含的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性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及承发包合同中约定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具体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执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责任期限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时起算。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限之内,建筑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坏,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起见,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

  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其中,基本险的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费(不含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和装修工程费),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安装工程费、设备费、装修工程费及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费。

  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等情况,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同时,保险费率还应考虑保险期责任和施工单位工程质保期责任重叠的因素,不得重复计入保险费率。对于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以及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报送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严格执行核准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用共保模式,并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具体的模式及运作由市住建城乡建设部门商市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参与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承保机构条件进行筛选,建立符合参与工程质量保险承保条件的企业动态清单,供建设单位投保时选择。

  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投资建安造价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分期支付,但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分期不超过三期)。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并对风险因素提出控制、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专业机构。

  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须聘请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作为被保险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监督、检查、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和间接参与该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作,避免因受到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而做出不真实的评估检查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为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管理评价。

  保险公司应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投保人应予以整改。对于未整改的一般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将其列为保险除外责任,或上浮适当保险费率予以承包,投保人应及时补交保险费差额;对于未整改的严重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可将其列入保险除外责任,也可以提出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但应扣除已支付使用于风险管理的费用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保险合同责任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被保险人变更通知义务等。在向被保险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南宫NG28,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合法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本保险下的权益。

  保险公司应为工程质量保险成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设立二十四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被保险人在工程质量保险期限内认为投保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南宫NG28,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鉴定、评估结果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鉴定、评估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评估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以及公共服务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南宫NG28、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等相关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北海智慧工地平台进行连通,及时将相关的保险信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信息分享,同时应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鼓励工程质量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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