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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布时间:2024-01-23 07:19:05 浏览:[ ]次

  南宫NG28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争创精品工程,根据《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承建的省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省内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督原则对申报工程进行推荐,省外项目由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推荐。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省结构优质工程视当年度评审情况,可分上下半年公布两批获评名单,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四)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上一年度超5000平方米的报监项目数量占比不足总报监数量10%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标准至上述规模的70%。

  (三)结构形式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建筑风格独特、结构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程,规模可适当低于上述要求。

  第八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9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属地推荐申请(省外项目向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提交),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最后一层施工前提交申请;市政工程项目在基础工程开始前提交申请。推荐部门在严格审核申请内容后,结合过程监督情况,按照申报条件逐条进行核对,对符合所有申报条件的工程进行推荐,并在《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送资料后,对资料完整、准确、达标的项目进行评审告知,并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市政工程项目从基础工程开始至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实施跟踪抽查,当年完工,当年评审。现场检查或抽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1-2次评审,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或抽查评分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审委员2/3以上选票的工程,提名为省结构优质工程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省结构优质工程建议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提名项目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核实,形成核实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存在不满足省结构优质工程标准的质量问题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撤销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工作相关人员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撤销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2007版《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同时作废。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标化工地”)的申报、复核、推荐和考核评定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安全标化工地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考核评定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条考核评定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州)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省级考核的程序,每年考核2批次,考核评定结果通过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

  上一年度超5000平方米的报监项目数量占比不足总报监数量10%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标准至上述规模的70%。

  第八条省安全标化工地由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在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作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第九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申报工地(以下简称“申报工地”),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张挂“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申报工地”标识。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做好省安全标化工地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工地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从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工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日常监督,并在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申报工地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至主体工程完工期间,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核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名安全专家组成复核小组,组织现场复核。对组织开展了市(州)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观摩会的申报工地可不再组织现场复核。

  (一)听取各方责任主体和当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的介绍和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工地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地自评结果和日常监督情况签署推荐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申报工地施工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并及时摘除“申报工地”标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专家人数为9人及以上单数,从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市(州)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现场复核综合评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列入省安全标化工地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官网公示考核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官网上通报考核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省安全标化工地企业给予安全诚信加分,在信用评级、工程保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考核工作相关人员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参考资格或撤销省安全标化工地称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考核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2007版《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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