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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法规必背考点
发布时间:2024-01-03 01:59:37 浏览:[ ]次

  南宫NG·28法规必背考点1. 考点1法律体系1.部门法(法律部门):(1)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2.法律规范的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 考点2法的形式1. 法的形式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2.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3.法的形式(7 类)形式制定主体名称宪法全国人律全国+会《XX 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市级的及会《地名+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 规定》、《XX 办法》、《XX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市级的政府《地名+规定》、《地名+办法》、《地名+实施细则》国际条约

  3. 考点3法的效力层级1.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冲突适用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按特别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决定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会裁决A 部门规章与B 部门规章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 考点4备案1.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 市级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4.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5. 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6. 市级地方规章报→本级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5. 考点5法人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2.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②法人章程或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 考点6法人的分类分类取得法人资格时间举例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①需要登记,经依法登记成立;②不需登记,成立之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1.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2. 建设单位可以没有法人资格

  7. 考点7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1.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2. 在每个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3.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 考点8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另约除外)。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9. 考点9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2.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10. 考点10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干完了)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让干,不干了)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干不了)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人没了)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组织没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11. 考点11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转代理1.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2.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指示承担责任。3.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无权代理1.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2. 两种结果:(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2)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1.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权利外衣+被代理人有错+善意相对人。2. 无权有效。3.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责任承担(提示:两人有错,一起连带)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 考点12物权的种类1.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种类内容所有权1. 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2. 使用权:独立权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意志使用其所有物。3. 收益权:独立权能。4. 处分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用益物权1.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13. 考点13土地所有权1.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 土地承包经营期:(1)耕地的承包期为30 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50 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70 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4. 考点14建设用地使用权1. 设立范围:①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②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2. 设立方式:①出让或者划拨(严格限制)等方式。②自登记时设立。3. 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4.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按规定办理。5.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5. 考点15地役权1. 概念: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 设立:(1)采取书面形式。(2)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需役地部分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从属性)4. 供役地部分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从属性)

  16. 考点1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1.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3.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南宫NG·28、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 权 的保护1.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 物权保护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7. 考点17债的内容1.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2. 债权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18. 考点18债的产生1. 建设工程债产生依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2.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3.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19. 考点19侵权1.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3.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0. 考点20无因管理1.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1. 考点21不当得利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2. 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2. 考点2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 施工合同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债权人是建设单位,债务人是施工单位;对于支付工程款,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是建设单位。2.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3. 侵权之债: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居民构成侵权。

  23. 考点23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4. 考点24知识产权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双重属性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地域性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期限性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5. 考点25专利权分类取得条件计算起点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申请日20 年实用新型10 年外观设计新颖性、美感、适于工业应用15 年

  26. 考点26商标权1.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2.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3.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自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申请可以给6个月宽展期。4.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27. 考点27著作权1. 著作权的主体(1)单位作品归单位。(2)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作者享有,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3)委托作品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2. 著作权的保护期:(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 年。

  28. 考点28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29. 考点29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0. 考点30担保的规定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担保方式为: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留置(物保)和定金(钱保)。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1. 考点3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2.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3. 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2)连带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找谁都行,无顺序)4.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6.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7.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32. 考点32抵押权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 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 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按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6.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7.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8.实现顺序:(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3. 考点33质权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权利。2.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3.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权利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 考点34留置权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5. 考点35定金1.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6. 考点36保险概述1.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2.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2.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37. 考点37保险索赔1.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2. 计算损失大小(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2)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3.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38. 考点38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 投保人: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 被保险人:(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3. 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4. 保险期:(1)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2)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3)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9. 考点39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 投保人: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2. 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3.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约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40. 考点40法律责任的特征1.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2.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4.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41. 考点41民事责任(民-民)1.民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折价返还):一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42. 考点4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官-民)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3. 考点4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1.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 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1 死或3 重伤;直接损失100 万。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串通投标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后果: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4. 考点44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投资额30 万元以下;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3)临时性房屋建筑;(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5)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如:军用房屋建筑;(6)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45. 考点45施工许可证1.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3. 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南宫NG·28,不得使用(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4.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证为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之一。(1)城、镇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乡、村庄规划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1)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46. 考点46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规定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期限领证后3 个月内获批后6 个月内未开工1. 可申请延期,延期2 次为限,每次不超3 个月;2. 不申请/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不予延期,重新办理(最长6 个月)中止施工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向批准机关报告复工<1 年,报告后即可复工≥1 年,核验通过后可复工,通不过收回

  47. 考点47施工企业资质1. 资质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不是注册资本,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即所有者权益。)(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取得)2. 施工企业资质序列与等级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48. 考点48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申请1. 可申请一项或多项企业资质。2.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使用延续1. 证书有效期5 年。2. 届满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3.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决定,逾期未做出视为准予延续。变更1. 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 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消息。3.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49. 考点49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在申请之日起前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0. 考点50资质撤回、撤销、注销撤回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1.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 个月。2. 整改期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条件,撤回资质证书。3. 资质被撤回后3 个月内,可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提示: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51. 考点5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2. 考点52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始1. 条件:(1)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2.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有效期3 年。延续1. 有效期届满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 年。2.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变更1. 与新企业签订合同1 个月内,通过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2. 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53. 考点53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 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6. 非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不满2 年;8. 在申请注册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 年龄超过65 周岁;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4. 考点54二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1.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2.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55. 考点55执业岗位范围一般规定特殊情况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可以更换:1.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 发包方同意更换;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

  56. 考点56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2.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7. 考点57挂证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58. 考点5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注册违法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不予受理/注册,1 年内不得再申请。以欺骗、贿赂取得注册证书-- 撤销。3 年内不得申请。2. 挂证-- 对违规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记入 “黑名单”,向社会公布。3.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59. 考点59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同时具备必须招标范围规模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预算资金200 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 以上的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2. 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价≥100 万元。

  60. 考点60可不招标项目1.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1)—(4)没办法招标;(5)—(6)没必要,肥水不流外人田]2.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61. 考点61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形式内容公开招标1. 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3 个及以上)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国务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62. 考点62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 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1)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2)第二阶段: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63. 考点6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64. 考点6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5. 考点65招标文件、标底、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1. 内容:(1)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2. 时间:(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3 日前,不足顺延。(2)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不足顺延。(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少于20 日。(4)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标底、1.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2.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3. 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不得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4. 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投标限价1. 最高投标限价:(1)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设,非国有投资可设。(2)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2. 最低投标限价:不得规定。工程量清单1. 应采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2. 鼓励采用:非国有资金投资。3.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6. 考点66招标公告1.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2.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3.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7. 考点67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先审查后开标(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 个,应重新招标;(3)对预审文件有异议,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2 日前提出,招标人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资格后审先开标后审查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审查。

  68. 考点68开标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人员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过程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异议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69. 考点69评标评标委员会1. 5 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2. 专家不得少于2/3 。3.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名单应保密。评标报告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 个,并标明排序。2.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3.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70. 考点70中标和签订合同1.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 签订合同(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1. 考点71终止招标1. 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2. 及时退还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2. 考点72拒收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逾期送达);2. 未按要求密封的;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73. 考点73否决投标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 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报价的除外;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4. 考点7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5. 考点75投标人和投标文件投标人1. 不得参加投标(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投标人可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2)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送达(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2)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3)投标人少于3 个应重新招标。

  76. 考点76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3.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4.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5.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6.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7. 考点77投标人之间串标属于串标(主观共谋)视为串标(客观行为一致)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8. 考点78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9. 考点79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属于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0. 考点80联合体联合体适用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资格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资格条件。(各方均须满足条件)2.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按照较低的确定。(就低原则)责任对内: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外: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对外连带)细则1. 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2. 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3.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4.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1. 考点81中标的法定要求程序内容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异议(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公示期间内提出。(2)招标人收到异议3 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主体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确定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影响履约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履约保证金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82. 考点82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 异议前置:对资格预审文件(2 日前)、招标文件(10 日前)、开标 (当场)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有异议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3. 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4.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5.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应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 考点83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1.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违法发包:(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84. 考点84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1.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5.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6.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

  85. 考点85分包分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范围1.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2.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单位的条件和认可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认可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合同中未规定,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2.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同意。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选择。再分包1.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 专业承包企业可将劳务再分包。(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3. 禁止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劳务分包禁止再分包)

  86. 考点86违法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87. 考点8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分类情形资质不良(资质、证书的问题)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 按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承揽业务不良(接活、履约有问题)1. 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 串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标的;4. 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5.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质量不良1. 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的;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 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其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工程安全不良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2.在城市市区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3.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4.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5.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不良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2.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88. 考点8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期限1.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 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 年;3. 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整改有效,经申请批准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 个月;4.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招投标1. 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2.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3.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提示:大于6 个月南宫NG·28,公告期=限制期。≤6 个月,公告6 个月)不得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变更公告不符1. 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不符,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2.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3. 公告部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公告。行政复议或诉讼1. 行政处理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2.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89. 考点89诚信“黑名单”按照 “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 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0. 考点90合同的法定形式1.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2.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3.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4. 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称为默示合同。

  91. 考点91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1.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2.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施工人原因)

  92. 考点92建设工程工期1.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2. 开工日期争议处理:(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 竣工日期争议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3. 考点93工程价款的支付1.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 工程垫资的处理(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94. 考点94建设工程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赔偿损失限制1.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2.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5. 考点95无效合同(违法)1. 特征: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可履行性;③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2.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 无效事由:(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毒品、交易)(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财产赠与情人)(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提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商店卖小吃有效)4. 无效的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6. 后果:①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7.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1)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96. 考点96可撤销合同(违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1. 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④胁迫。(没有乘人之危)2. 撤销权消灭:情形撤销权消灭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 年内未行使1.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2.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 日内未行使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 年内未行使

  97. 考点97效力待定合同(无权)1. 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外情形: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 权利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3. 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98. 考点98合同的变更1.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 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情势变更)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9. 考点99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 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4.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5.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00.考点100合同的终止1. 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 合同解除特征:(1)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2)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须有解除的行为。(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3. 法定解除合同:(根本违约)(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 合同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最长期限3 个月。5.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情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6. 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情形: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01.考点101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2.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3.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5. 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02.考点102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规定的不良情形。3. 劳动合同的选择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3.考点10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试用期:(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节点属右3.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小荣提示:与可撤销合同不同,没有重大误解。)(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4.考点104履行和变更1. 劳动报酬通常包括三部分:(1)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3)社会保险。2.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5.考点105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解除1. 劳动者预告解除(预告:提前30 日书面/试用期3 日;无补偿)2. 劳动者随时解除:(需告知:无需提前,有补偿)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3. 劳动者立即解除:(危及人身安全,不需告知;有补偿)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解除1.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预告提前30 日/一月工资;无过错辞退,有补偿金)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 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开除”,无补偿金)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性裁员1. 优先留用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2. 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老、弱、病、残不可预告不可裁)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老)

  106.考点106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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