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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砖济研究 EPC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4 06:30:42 浏览:[ ]次

  南宫NG·28砖济研究 EPC政策解读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自《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出台后,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建设模式之一,本文着重解读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EPC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一般,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于建设内容和边界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完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并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需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同时,12号文中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一般项目直接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实施,但12号文中明确表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鉴于上层法律体系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经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给其他单位。

  在招选分包单位时,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根据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一般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组成,工程总承包费用(除建安工程费)清单如下所示:

  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价形式一般有两种,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是固定的,在施工条件未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不因工程量的改变发生变化。而单价合同中,合同签订时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范围通常没有强制约束性,只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了约定,最终合同价款结算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总价。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若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定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在EPC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等因素是调价机制中的重要调价因子,一般合同中会约定调价的周期,如每半年度调整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应按照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具体公式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中的投资额)。

  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本文主要针对工程总承包实施范围、实施流程南宫NG·28南宫NG·28、合同价款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解读,总体来说,自建市规〔2019〕12号文出台后南宫NG·28,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策体系已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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