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13657908097

南宫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电话:13657908097

邮箱:admin@nangong28.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您当前位置: 南宫NG28 > 南宫新闻中心 > 公司动态
南宫NG·28【微普法】临时建设有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1 06:13:38 浏览:[ ]次

  南宫NG·28【微普法】临时建设有规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南宫NG28,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南宫NG28南宫NG28、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扫码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13657908097

邮箱:admin@nangong28.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