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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虽然败诉了但法院还是给我指了条实现公平的路”
发布时间:2024-03-13 03:36:15 浏览:[ ]次

  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虽然败诉了但法院还是给我指了条实现公平的路”4月,我还在司法释明中心轮岗值班时,门外急匆匆地来了一位中年男士。当事人自称姓王,是一起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南宫NG28,案件裁判文书刚出,但他看完之后对自己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太理解,想来找法院问个说法,进来大厅之后就看到司法释明中心,

  王先生是劳务公司C公司的负责人,A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B公司总包了案涉工程后,与C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范围为“装饰装修工程等”,C公司后与施工班主韩某就该项目进行合作南宫NG28,韩某找了工人李某施工,均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后李某施工作业时不幸去世,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赔偿相关事宜与C公司及韩某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系工伤,依据工伤条例等相关规定,判令由实际用工主体C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向李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中,虽然B公司与C公司双方施工前会签署合同,但对施工范围仅进行了简略的约定,比如本案中就仅仅简单约定了施工范围为装饰装修工程南宫NG28,实际上工程常有变更和增量,很多都是在施工中口头商议或者临时约定的,最终都会以双方最终结算形成的结算单为准,法院为什么以一个笼统的协议为依据,认定其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C公司与B公司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为装饰装修工程,但C公司并非唯一的劳务承包方,B公司还与其他的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实际上整个工程是包给好几家公司在同时施工。事故发生的时候,工人李某并非从事C公司所负责的施工工作,明明是在做别人的事情,为什么要C公司来承担责任?

  听完王先生的诉求,想到自己此前在民三庭也主要承担建工领域的审判辅助工作,对于建工领域的管理纠纷深有体会,便决定要争取通过这次释明,让当事人既能理解法院裁判内容合法合理,又能助推建工管理工作规范化。

  从便于当事人理解、逐步达成共识的角度出发,我决定先从较好理解的法律关系出发,先向王先生阐明C公司是李某的劳务用工单位,王先生也认同关于“C公司与李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务用工关系”这一说法。

  达成这一共识之后,我进一步释明,本案中所涉的劳务用工关系与王先生主张的以结算单为依据支付价款的劳务分包关系实为两件事情。

  二者首先从缔结主体上就存在本质不同,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工伤条例》等相关规定判决劳务用工单位C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王先生终于意识到自己混淆了劳务用工关系与劳务分包关系,理解之后他又再次提问:“那事故当时李某从事的工作,也不是我安排的,也不是我承包的工作,怎么就算我头上了呢?”

  我简单解释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基于合同中关于施工范围的约定,以及C公司与班主韩某实际上的“合作”关系,足以推定工人李某当时是在从事C公司安排的工作,如果C公司主张并非如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鉴于结算单形成于事故发生之后,无法确认其“不包含事故施工项目”的真实性,对方肯定也会就此提出异议,这一点也很难举证。

  我也进一步提示到,裁判文书中已经明确指示了王先生的实体权利救济路径——向班主韩某进行追偿,王先生随即放弃了申请再审的想法。

  一番释明之后,他终于理解了法律关系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也弄清楚了何谓举证责任。结果虽然已成定局,但他亦表达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这样解释,我就理解了裁判文书的逻辑,确实合情合理,虽然这次法院判我败诉了,但还是给我指了条实现公平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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