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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5 10:50:46 浏览:[ ]次

  南宫NG·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更好的服务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加快推进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监管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统筹全市城乡建设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动态考核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对全市建设工程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二)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管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对其监管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监督、抗震设防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工程报建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投标监督管理及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南宫NG28、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以及工程纠纷协调处理等。

  负责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和跨城区(开发区)管辖范围的建设工程。

  1.各城区辖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以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道路、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

  2.各城区辖区范围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包含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下同)。

  3.各城区设置的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超限超高层建筑除外。

  5.各城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设施和农村风貌改造工程。

  负责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开发区管辖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及有关规定为准。

  各城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建设监管机构和工作制度,根据调整后的监管权限和职责,整合资源力量,及时完善相应机构,增配相应的监管人员和检验检测设备,加大监管投入,确保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无缝对接、有效监管。

  (一)各城区(开发区)应当统一使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行业企业管理系统”、“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进行数字化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审批信息、工程检测检验评定、工程验收、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南宫NG28、从业人员诚信考评信息。

  (二)各城区(开发区)须于每月8日前将负责监管项目的上月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便及时掌握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城区(开发区)监管的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供水、供气、重大危险源、超限超高层建筑等问题的,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方案论证,并将有关事项及时知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宫NG28

  (四)加强巡视督察和指导检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建设工程实行巡视督察,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层级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所在地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出执法建议书。

  各城区(开发区)按建设监管权限依法行使执法权,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执法监察,定期对本辖区的建设工程实行指导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和执法建议书内容进行督查督办。

  (五)加强培训和考核。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定期(每年1—2次)组织开展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按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对机构管理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强制培训、降低管理权限等。

  五、本通知所指的开发区是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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