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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关于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4:26:23 浏览:[ ]次

  南宫NG28关于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为扎实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以下简称《验收规定》,附件1),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控现状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验收规定》,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按照《验收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督促各方主体将相关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南宫NG28,确保竣工验收过程可控,程序合法合规。

  二、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执行《验收规定》的宣传工作,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贯彻执行工作。要督促建设单位将工程符合《验收规定》中第五条所有要求作为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按附件2-要求填写《验收规定》第五条相关要求完成情况。要告知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附件2-1),明确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并提交以下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及相关佐证资料: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检验并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在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标识》基础上,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信息汇总表(附件2-9);

  10、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先期进行交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验收证明文件;涉及试运行的,还应提供试运行检测评估意见;

  12、如存在甩项的,建设单位提交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工程甩项报告(附件2-11),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三、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后,要认真核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要求的各项资料,确认不存在缺项后应当场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收讫回执单》(附件2-12)。如发现存在资料缺项或资料未按统一表单报送,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不予受理需重新提交的原因,并出具写明原因的竣工验收通知收讫回执单。

  四、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检,抽检情况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存在需整改问题的,应于竣工验收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整改结果应在竣工验收前反馈;如发现涉及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问题,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落实整改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各质量监督机构应指派两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组成监督组,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的资格和验收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督促竣工验收组对工程档案资料、工程实体情况进行审阅、查验,形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当场出具经验收组人员本人亲笔签署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2-13),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场签发《竣工验收责令改正告知书》(附件2-14),责令建设单位落实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未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质量问题时,监督执法人员应签发《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书》(附件2-15),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到位,整改记录经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盖章确认后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南宫NG28、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南宫NG28,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向各方主体明确执行该《验收规定》相关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应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应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工程竣工验收网上申报,优化质量监管制度,强化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平稳可控。

南宫NG28关于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图1)

南宫NG28关于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图1)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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