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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金融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的纠纷集中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文阐述了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实践现状和成效,通过介绍英国、美国等国家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做法,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下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思路建议,为建设金融强国、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随之增多,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迫切要求建立与之更相适应的化解机制。随着人民调解等解纷组织的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逐渐成熟健全,应当充分挖掘和发挥解纷组织的积极作用,以节省解纷的成本,优化解纷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是深化金融监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另外,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是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路径,有利于加快形成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组织积极与各地法院共商共建、同向发力,形成金融纠纷总对总的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构建金融领域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大量金融纠纷案件实现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在线调解。部分调解中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设立的独立运作的第三方机构,部分是挂靠当地人民法院设立或者附属于金融机构内部的调解组织。目前解纷涵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领域。
截至目前,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全国已建立192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1.3万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线下累计调解各类金融纠纷4.1万件,涉及争议金额102亿元。全国各地金融与司法联动共建,通过制度创新、资源整合、模式优化、队伍培育等方式推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调解平台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资料、参加调解会议,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极大提高了调解效率。
此外,诉源治理机制大大提高了解纷效率,也极大缓解了法院案件积压难题,使得司法资源能够更加集中处理复杂、典型的金融案件。以新疆昌吉州为例,如当地人民银行联合法院建立新疆首个“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整合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审判服务等工作机制,优化“调解员+法官+专家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员+律师”等调解模式,推动金融纠纷案件当场调、当日结,有效破解金融纠纷案件诉调难点堵点痛点。同时,通过优化调整争议中的额度、期限、价格等措施,免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降低诉讼成本和融资成本,以“非诉”小切口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
英国建立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OS)机制。2000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根据该法案要求,英国设立了金融服务局(FSA),专门负责解决金融纠纷、提供金融咨询。2001年,英国将金融服务局与原来的金融业督查组织合并,成立了金融督查服务公司(FOS),用于处理消费者关于金融产品方面的各种投诉。
美国广泛应用仲裁制度。美国是最早推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家,其主导机构包括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等。美联储、美国证监会等机构均设有金融投诉办公室,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的各种投诉。2007年美国成立了金融业监管局( FINRA),作为美国规模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可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同时,FINRA还成立了附属机构——金融业监管局纠纷解决中心(ICC),旨在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协商解决争议的平台。对于经调解或仲裁仍然无法解决的金融纠纷,可根据美国的《证券交易法》依法进行审理。
加拿大建立更为专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加拿大银行服务与投资督察员(OBSI)是加拿大主要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全国性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司,OBSI由一个独立的董事会负责全面管理,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来自社区且至少在任职前两年已与政府或业界脱离关系,保证机构的绝对独立性和公正性,小部分成员从业界提名中遴选,董事不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督察员由董事会任命,必须独立于政府和业界,至少在任职前与政府或业界脱离关系5年。OBSI受理范围包括银行、联邦政府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商、共同基金交易商、共同基金公司、奖学金计划经销商以及部分信用社。加拿大建立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受理处理程序,OBSI会及时审查确定管辖范围和权限后展开调查,并形成综合性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处理的建议。
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法律地位,出台专门的金融纠纷调解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系统涵盖调解的各个环节要素,如明确调解的基本原则、确定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范调解人员的选任和管理、细化调解程序以及方式、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另外,依据规章制定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纠纷(如银行信贷纠纷、证券交易纠纷、保险理赔纠纷等)分别制定专业性强、有针对性的调解制度,为金融纠纷调解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共建、共享多元解纷平台。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是优化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建设,细化诉前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之间交流,定期召开调解联席经验总结会议,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实现诉前调解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采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非诉化解纠纷的实效。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流程,健全各金融机构不同层级的沟通对接方式,并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繁简分流快速调解机制。一是探索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或协议等方式,建立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小额金融纠纷金额、程序等相关内容,由调解员作出解决纠纷的调解意见。二是建立中立的评价体系,对于纠纷金额过大的案件,相关机构可以通过邀请第三方专家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参考性意见。对于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申请专家的方式,以中立的方式对评价意见进行设计,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加强金融纠纷解决组织建设。一是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的保障及激励机制。加强调解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升调解队伍专业化素养。积极解决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等问题,为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二是强化调解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协调技巧、法律及金融专业知识培训。强化调解人员职业道德,对于所受理的案件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三是积极引入多元化诉前调解主体。要广泛吸纳相关专业领域优秀人才投身金融纠纷调解事业,打造由司法、监管、金融业等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解“智库团”,引导律师参与调解后的答疑解惑、信访矛盾化解等相关工作。【前沿新论】构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法律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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